关于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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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3 12:2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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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业胜、首席财政官张瑞英对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有责任,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则,我局决议对公司、朱业胜和张瑞英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仔细罗致经验,加强相关证券法令和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揭露发表办理,实在进步标准认识和履职才能,根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
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