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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2022年7月份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查询通道开启!
作者:ayx.com | 发布时间:2024-08-25 15:42:04 | 载入中...

  2022年7月,我局对今年春季和暑期报名考生进行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目前成绩已经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登录“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在主页面点击“查分验证”,或直接输入查询界面网址,在“成绩查询”处输入考生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即可查询出成绩、普通话证书编号。

  或登录“河南省语言文字工作信息网”(),点击页面右侧“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查询”—点击下方“机测考生成绩查询”(请勿点击“人工测试成绩查询”)—跳转至“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查询界面—输入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能够最终靠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考生凭网络查询到的成绩、证书编号即可在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中使用。

  考生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新增普通话证书信息”界面,选择校验类型为“核验证书”,并录入查询到的证书编号,点击“核验”即可自动完成普通线.纸质证书待省教育厅统一派发后及时公告领取。

  按照国家语委、省教育厅安排,各地考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纸质证书由国家印制,统一发放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再发放至市教育局。待市教育局领取到考生的纸质证书后,将第一时间向考生发布领取证书公告,请各位考生重视濮阳教育网()首页“通知公告”栏最新公告。

  (2021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测试工作,制定测试政策和规划,发布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制定测试规程,实施证书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或者指定国家测试机构,负责全国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开展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对地方测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立或者指定省级及以下测试机构。省级测试机构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设置测试站点,开展科学研究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对省级以下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来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依据测试规程组织并且开展测试工作,根据自身的需求合理配备测试员和考务人员。

  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应当遵守测试工作纪律,按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的组织和安排完成测试任务,保证测试质量。

  第七条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九条测试员分为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具体条件和产生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前,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接受测试:

  第十一条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紧密关联专业的学生应当接受测试。

  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视障、听障人员申请参加测试的,省级测试机构应积极组织测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视障、听障人员测试办法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每级分为甲、乙两等。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

  应试人测试成绩达到等级标准,由国家测试机构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

  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能够最终靠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六条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测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测试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须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测试机构徇私舞弊或者疏于管理,造成测试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由主管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测试资格直至撤销测试机构的处理,并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测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测试规定的,可以暂停其参与测试工作或者取消测试工作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应试人在测试期间作弊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组织测试的测试机构或者测试站点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并报送国家测试机构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测试机构觉得有必要的,还可以通报应试人就读学校或者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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