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沈志军、梁启朝、刘明珊、吴玲芳采纳监管说话行政监管办法的决议(行政办法决议书(〔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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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2 04:5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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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23日公司在万向财政有限公司存款余额分别为25.21亿元和25.27亿元,均超越了公司与万向财政有限公司签定的《金融服务结构性协议》中约好的“日各类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越人民币25亿元”,且未及时实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揭露发表职责。
(二)单个事项未继续发表发展。2020年7月11日公司发表“关于施行《年产50万吨露露系列饮料项目(一期)》的出资公告”,表明“项目建造期为2年”。到现在,公司未发表未如期完结建造的相关状况。
(三)单个事项信息揭露发表不完整。2021年9月,监管部门对万向财政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但你公司未按公司相关准则发表该状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则。董事长沈志军、总经理梁启朝、董事会秘书刘明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吴玲芳对上述行为负首要职责。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则,我局决议对你们采纳监管说话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带着自己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71号)承受监管说话,详细时刻视疫情状况另行通知。
假如对本行政监管办法不服,能够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办法不中止履行。